当前位置: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宿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3阅读次数: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宿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克服和纠正审批事项过多、程序复杂、执行不当为重点,彻底搞好审批事项的清理,坚决取消不当的审批事项,真正优化审批程序和规则,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改革,把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审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促进审批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一)认真搞好审批事项的清理

1、方法步骤

1)市直各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执行的审批事项。

已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清理结果的,要对原来的清理情况认真进行复查,如有遗漏,及时补正,重新整理后报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清理结果的,要按本方案要求报送清理结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按部门、分系统整理成册后报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审批事项逐项严格审查,依据法律规定,参照国家、省取消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4)市政府各部门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由各部门自己负责清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清理原则

清理审批事项应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即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文件为依据。

1)对过去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文件中规定的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文件依据的,原则上应予取消或修改;对虽有依据,但已被国家、省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对市政府各部门所执行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文件中设定的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文件依据且不符合我市实际的,原则上应予取消。

3)对市政府各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文件中设定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悖于世贸组织规则,与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的,或长期不发生审批业务的,可取消或作其他处理。审批事项的清理,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对被取消和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适时调整进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对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不能起到便民、利民作用的,或长期不发生审批业务的要退出;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尚未进入的,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市政府及其所属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真正达到审批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公正、效率及反腐败目的。今后,凡政府文件规定审批事项的,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出台。市政府各部门文件规定审批事项的,必须报法制局备案。要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保证审批行为与审批单位利益脱钩。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抓好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实现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

三、基本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审批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广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抓好落实。

2、实事求是,全面清理。清理审批事项是搞好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和基础。因此,各有关单位要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审批事项,一项不漏地摸上来。要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全面翻阅资料,认真整理上报。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就是没有审批事项的单位,也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3、强化监督,确保实效。改革审批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审查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掉。监察、纠风、法制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部门清理和执行审批情况的监督指导。对应报未报和虽报但被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凡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得再受理。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宿州劳动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慧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皖ICP备08004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