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督促实施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宿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的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和省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指导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配套措施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市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制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调控措施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适时调整和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中央、省在宿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宿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