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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证项目
发布时间:2007-12-22阅读次数:
 

一、许可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

二、申报条件:

1、就业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原件);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为聘雇或者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本人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承诺时限:到市内用人单位就业的,10个工作日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人:王习文。

八、联系电话:305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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