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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以下4类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市、县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证明;
3、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4、所在街道社区张榜公示;
5、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6、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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