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办事程序:举办者提出申请,并提供必备的申办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筹设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资产经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决定;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项目经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0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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