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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慢性病申报确认须知
发布时间:2007-12-27阅读次数:

一、长期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IIIII(高血压病高度危险组、高血压病极高危险组),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中度慢性乙型肝炎、重度慢性乙型肝炎),糖尿病,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难治性强迫症、癲痫),冠心病,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参保职工患多种长期慢性病,限申请一个主要病种为其长期慢性病。

二、申报:参保职工申报长期慢性病补助,要提供以下资料:

1、既往一年以上的病情资料(包括病历、出院小结、阳性的检查和化验单等)和近期阳性的检查和化验单;

2、《医保证》上记载半年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三、确认:长期慢性病由医疗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每年确认一次,10月份申报,12月份领取申报结果。对当年审批确认的慢性病职工,从次年享受长期慢性病补助。

四、咨询电话:咨询电话:306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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