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申报条件:市内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已为拟聘用的外国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邀请电》,拟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已经我驻外使、领馆、处审批同意办理职业签证后,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5日内,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三、申报材料目录:
1、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报告;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份;
3、被聘用外国人所持职业(工种)鉴证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5、由我境内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当年健康状况证明;
6、与被聘外国人的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被聘外国人近期免冠照片(2寸)一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办理程序: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五、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人:王习文。
八、联系电话:305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