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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07-12-24阅读次数:

一、依据:《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2006]16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

1、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

2、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优秀运动员退役运动员;

5、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

6、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分别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或军人、运动员退役的有关证件以及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明,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经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服务卡》。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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