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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项目
发布时间:2007-12-22阅读次数:
 

一、许可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申报条件:

1、市内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某个岗位国人暂缺少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许可后可招用外国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报材料目录:

1、拟聘外国人的申请报告;

2、拟聘外国人聘用意向、原因;

3、拟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4、拟聘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当年)证明;

5、拟聘外国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证明;

6、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7、《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3份;

8、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行业主管部门,须经审批部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上述材料;

2、市劳动保障部门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核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请雇佣外国人无须主管部门审批,可持有关文件直接办理。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人:王习文  

八、联系电话:305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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