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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2阅读次数:

劳社办〔200813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劳动保障局结合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参学人员的推荐和选送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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