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办〔2008〕1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劳动保障局结合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参学人员的推荐和选送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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