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13阅读次数:

劳社秘[2008]40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体系,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方便劳动者选择诚信度高的学校接受教育培训,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按《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的要求评定。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确保诚信等级评定客观、公正。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培训市场。要把诚信等级评定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依法管理结合起来,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诚信等级评定不得向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四、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须在每年上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报表》的同时,将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情况报我厅备案。各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三月底前将诚信评定办法和标准印发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086月底前,首批达标等级评定结束。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00八年二月一日

 


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宿州劳动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慧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皖ICP备08004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