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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07-12-27阅读次数:

一、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异地安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选择现居住地两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两所医院必须是现居住地医保中心的定点医院,医院必须能提供详细的住院费用清单。

3、所选医院签署意见并加盖该院行政公章。

4、现居住地医保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5、报宿州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审批。审批后其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就诊须知:

1、就诊医院:必须在本人所选的定点医院就诊,诊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如在药店和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住院:住院3日内要将入院日期、就诊医院科室及床位号、所患疾病名称等,及时通知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如未通知,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3、异地安置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须知:

1、门诊:季度未由单位凭病历、处方和有效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报销。

2、住院:出院后将出院小结、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发票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报销手续。

四、咨询电话:306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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