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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09 15:03:17 字体大小:  

●调整对象是2010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均增加

●待遇调整自今年71日起实施,11月底前落实到位

 

本报讯:工伤人员定期待遇将有所提高。10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此次待遇调整自今年71日起实施,11月底前落实到位。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综合考虑了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旨在更好地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调整对象是2010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0元、200元、190元和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另外,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对于费用来源,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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